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原潮簡,4,201508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潮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馬美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260元(計算式:60.26 ×1000=602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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