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原潮簡,9,20180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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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潮簡字第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石明雄
訴訟代理人 周懋蓮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田丁子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提:確認反訴原告就反訴被告所有之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反訴起訴狀附圖所示E 、F 、3 範圍內扣除既有道路(佳平巷)之土地面積為何?並提出上開建物坐落之土地第一類謄本及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
),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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