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168,201508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孫盆
法定代理人 王崑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銘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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