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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疾道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楊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正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4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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