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327,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良一、陳俊嘉
被 告 王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4年9月23日下午2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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