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371,2016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71號
原 告 陳榮南
被 告 屏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廖憲陽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被 告 陳添發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律師
陳桂蓉
陳凌英玉
被 告 陳玉輝
陳榮祥
陳榮章
陳榮財
兼前列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山
被 告 陳新丁
陳新生
陳劍龍
訴訟代理人 陳秀鳳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枋山段687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地○○○○○○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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