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38,2015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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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按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
又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680號、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分別參照)。
經查,被上訴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上訴人於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2695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依分配表表二所受執行費分配金額2,258元及第二順位抵押債權分配金額279,975元,合計282,233元予以剔除,不列入分配,經本院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
而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按原分配表分配,是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利益,應為因原審判決而自分配表剔除之原分配金額為282,2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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