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簡,384,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徐崇詠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玲、林建達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聲
請本院對債務人林秋玲、林建達、玉穎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秋玲、林建達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業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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