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4,潮補,27,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補字第27號
原 告 張展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加裕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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