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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原簡字第9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屏東縣春日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柯自強
訴訟代理人 葛梅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潮原簡字第9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9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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