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小,152,2016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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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潮小字第15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賴貞水
呂萬喜
被 告 楊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零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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