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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安達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若未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亦有準用,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上訴聲明原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為連帶負擔損害賠償部分廢棄,及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訴之聲明。
依此,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1,217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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