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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7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被 告 江展發
被 告 盧素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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