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小,295,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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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29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何忠銘
張皇智
被 告 王石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38,322元之借款。惟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不在本院轄內,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

依此,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尚屬有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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