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小,366,2016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小字第366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蔡委廷
被 告 林家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6 年1 月10日下午2 時25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