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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3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耀仁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張吳月女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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