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燕沼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宸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即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周永彬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8,400元(計算式: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3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