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董玉格 住屏東縣○○鄉○○村00鄰○○路00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世維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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