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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複代理人 許素錦
複代理人 向屏華
被 告 李恆毅
被 告 李曉昀
被 告 潘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11月28日下午3時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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