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簡,378,2016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複代理人 許素錦
複代理人 向屏華
被 告 李恆毅
被 告 李曉昀
被 告 潘文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5年11月28日下午3時5分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