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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曉玲
參 加 人 劉曉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峻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及參加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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