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565號
原 告 陳麗婷
被 告 簡德利
訴訟代理人 簡智仁
被 告 林素娟
簡木生
簡信雄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漢靖
被 告 簡國弘
簡文祥
簡嘉毅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上一人法定
代 理 人 藍麗君
被 告 簡獎成
簡士峰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簡明印
王素鑾
簡茂雄
簡彥彬
簡東雄
簡群雄
陳簡孟惠
歐合利
吳合宏
謝俊輝
謝宜靜
謝宜勳
董新銓
朱榮梁
朱錦秀
朱黃碧善
朱冠州
朱俶賢
朱俶慧
朱俶德
楊博丞
楊睿閎
被 告 兼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世見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高復隨
訴訟代理人 刁彥文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簡清順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07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簡國宏」、「王素娟」記載,應更正為「簡國弘」、「林素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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