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簡,81,201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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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簡字第81號
原 告 黃東榮
原 告 黃東富
原 告 黃秀滿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
原 告 黃道證
被 告 龔玲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違背與黃萬傳間之委任契約,私自將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分之38移轉登記予自己,依民法第544條被告對黃萬傳負損害賠償之責,此損害賠償請求權因黃萬傳過世而由原告繼承,準此,原告係繼承黃萬傳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依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則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原告必須合一確定,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因原告黃東榮、黃東富、黃秀滿於105年7月25日具狀撤回訴訟,將影響本件原告之當事人適格,此項撤回起訴之不利益,其效力不及於全體,本院仍須就原告全體續為審理。

三、綜上,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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