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補,120,2016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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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彭勝德
被 告 王文良即永裕帆布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5,46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潮救字第1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思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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