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補,129,2016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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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29號
原 告 余懷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張
光宇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5年度司促字第2035號支付命令,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系爭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萬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提出被告張光宇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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