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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144號
原 告 林王照蕙
訴訟代理人 林聰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即被告李建廷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該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復經本院行調解程序,因被告未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依上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8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3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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