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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29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進福即金淑敏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潘進福即金淑敏之繼承人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11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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