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補,301,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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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01號
原 告 戴寶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通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盧通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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