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5,潮補,337,2016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陳珮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評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 號3 樓之1 房屋,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故係財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惟原告並未表明該房屋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7 日內,陳報上開房屋之價值,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房屋稅之課稅現值、市價、房屋成交價額、房屋價值鑑定報告、起造價額等)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提出被告黃評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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