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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28號
原 告 蘇茂村
上開原告與被告蔡世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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