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勞簡,10,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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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賴曉薇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律師(法扶)
被 告 程維璋即精華眼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 年5 月3 日上午11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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