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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魏大喨(本名:黃健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4日以106年度潮補字第2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該裁定書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1頁)。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憑。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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