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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110號
原 告 黃耀德即屏東縣私立佑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
型)
訴訟代理人 李松蘭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彭千瑜
被 告 彭韻璇
兼法定代理 曾淑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養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潮州簡易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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