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小,140,2017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140號
原 告 馮睿帆
訴訟代理人 林知靜
被 告 王柏智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06 年年8 月22日下午4 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06年8月29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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