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小,266,2017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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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發水
李建德
被 告 林傑笙
林能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林傑笙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29日邀同被告林能木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原告借款本金新台幣41,320元,應於105年7月1日開始攤還,詎被告林傑笙未為清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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