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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315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盧亮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澤安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居住於新竹縣○○鄉○○村○○路000巷00號為由,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然本件車禍發生之侵權行為地為屏東縣屏東科技大學獸醫學系後方,屬本院轄區,本院具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自屬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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