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335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婕鈊即陳佳蓉
兼法定代理 陳傑宗即陳漢宗
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高雄市私立高苑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私立樹德高級家事職業學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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