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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35號
原 告 蘇茂村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蔡世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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