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小,377,201803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韻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潮州公園傳奇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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