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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盈吉
訴訟代理人 李淵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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