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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4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強群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献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鍾慎修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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