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小,89,2017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小字第89號
原 告 葉綺雯
被 告 陳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有該裁定在卷可佐,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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