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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吳順慶
訴訟代理人 趙月清
被 告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訴訟代理人 楊建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有卷存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準此,本院自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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