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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國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英錦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上訴人前僅繳納1,500 元,尚欠2,310 元未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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