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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送達代收人 陳孟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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