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137,2018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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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坤泉、李坤昇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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