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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志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潮簡字第175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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