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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鈴木
趙營水
趙國村
趙榮財 現於屏東監獄
趙順貴
趙珈昀
趙營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教育部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8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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