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212,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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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12號
原 告 友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雨乾
被 告 郭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2月17日送達於原告(見本院106年度補字第86號卷第53頁),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為憑(見補字卷第55至56頁),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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