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民事-CCEV,106,潮簡,235,2018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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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崑銘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8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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