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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高敏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該裁定業於106 年3 月15日送達原告,有公示送達公告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則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
├──┼───────────────────────┤
│2 │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
│3 │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不得以影本或傳真│
│ │方式補正)。 │
├──┼───────────────────────┤
│4 │補正被告「合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
│ │其住所或居所。 │
├──┼───────────────────────┤
│5 │補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
│ │份有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梅投資│
│ │股份有限公司、酌見投資有限公司、多春國際投資股│
│ │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
│ │有限公司、翔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
│ │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
│ │或居所。 │
├──┼───────────────────────┤
│6 │補正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蒙恬科技股│
│ │份有份有限公司、雨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深梅投資│
│ │股份有限公司、酌見投資有限公司、合宏科技股份有│
│ │限公司、多春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聯發科技股份│
│ │有限公司、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翔發投資股份有│
│ │限公司、旭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蓋德科技股份有限│
│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
├──┼───────────────────────┤
│7 │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
│ │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約定或條款)、與個│
│ │別被告之具體原因事實,及請求項目之明細、計算式│
│ │及證據。 │
├──┼───────────────────────┤
│8 │提出原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原告│
│ │辦理更名(更正前姓名為「黃健治」)之相關資料。│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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